关于开展三亚学院2025-2026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通知
各学院: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调查、认定、资助和顺利开展2025-2026学年各类奖、助学金评比的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1.各学院通知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实规范填写《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各学院于9月22日前组织学生提交困难认定材料,各学院于9月28日前审核完毕,并在按要求在班级、学院进行公示。
3.各学院应于9月30日之前完成本学院困难认定工作,并填写《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三亚学院2025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三亚学院2025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国家资助系统录入信息备案表》。学生资助中心将依据困难认定结果划分励志奖学金、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名额。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贫困认定等级及程序
1.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要及时提交《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对不按规定且无正当理由超时提交申请的,学校可以不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2.各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班级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贫困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长由所在班级思想导师担任,成员由班级干部、普通学生代表构成,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该具有广泛性,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3.班级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确定贫困等级。贫困等级分为一般困难和特殊困难两个档次,各学院可参照学生生源所在地和所在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确定后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直接认定为“特殊困难”等级。
(1)经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脱贫(包括稳定脱贫、相对稳定脱贫、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普通高中阶段稳定脱贫家庭学生按第八条进行认定。
(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学生和其他低收入人口。
(3)经县级及以上总工会认定的在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
(4)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病故军人子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子女。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等级。
(1)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2)学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家庭经济负担沉重的。
(3)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三)对于不符合“特殊困难”等级条件的学生,其家庭年收入扣除家庭年刚性支出后,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的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家庭年收入情况。本办法中所称家庭年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在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的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是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
(2)经营净收入。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3)财产净收入。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支配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包括利息净收入、红利收入、储蓄性保险收益、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租金净收入、出租房屋净收入等。
(4)转移性净收入。是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离退休金、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经常性捐赠和赔偿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
家庭年刚性支出情况。本办法中所称家庭年刚性支出,是指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刚性支出,主要包括:
(1)医疗费用支出。是指家庭成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医疗救助支付、医疗兜底以及社会捐赠支付后,由个人实际负担的门(急)诊、门诊慢特病、住院费用,包括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自费费用以及超出相关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个人负担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按照有关规定,车祸(由责任方给予赔偿的)、吸毒、自残、医疗美容、打架斗殴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家庭刚性支出范围。
(2)护理费用支出。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属于失能和部分失能人员,雇佣他人照料护理产生的护理费列入刚性支出范围。
(3)教育费用支出。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接受教育产生的学费、住宿费、交通费、课本等学习用品费。
(4)残疾康复费支出。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所需的医疗康复、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费用扣除享受国家和地方补贴政策后的自负费用,依据有效票据据实认定,最高扣减金额不得超过年城市低保标准。
(5)偿还债务支出。是指家庭因偿还刚性需求首套房贷款、用于购买生产机械和运输车辆的贷款、用于种植养殖和生产经营的贷款,依据有效票据据实认定。用于购买非运输车辆的贷款和其他消费贷款,不列入家庭刚性支出范围。
(6)租赁住房费用支出。是指维持基本居住条件、租赁住房产生的费用,依据租赁合同据实认定(享受实物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除外)。
(7)就业成本支出。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就业的,按当地月城乡低保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
(8)因灾农业成本支出。是指以种植养殖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因自然灾害、价格剧烈波动造成的收益损失,相关损失由个人作书面说明并经村委会核实,最高扣减金额不得超过年城市低保标准。
(9)因意外事件等产生的生活必需支出。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交通事故、火灾、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商业保险赔付、救助帮扶资金后,为恢复家庭基本生活需要实际支付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10)因赡养抚养扶养产生的必需支出。包含赡养费(不含转移性支出部分)、抚养费、扶养费,是指用于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费用支出,依据实际分担的费用据实认定。
(11)赔偿支出。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行为不当,给别人或集体造成损失而给予的赔偿,依据有关协议据实认定。
三、组织与职责
1.各学院成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认定工作组组长由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分团委书记(副书记)、思想导师担任。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日。学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申诉。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申诉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学生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2.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监督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查、认定工作,汇总全校贫困生的认定情况,报学校领导审批,并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3.学生资助中心将不定期地随机抽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贫困情况核实。在复查或随机抽查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情况核查确定后,取消相关学生的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对学院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4.各学院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数据将作为各类奖、助学金申请及贫困补助发放的基础数据。认定工作结束后,当年度不再增补名额。未进行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认定的学生,不能申报资助类奖、助学金和贫困补助。
四、注意事项
1. 填写《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时,“个人承诺”的时间与“班级评议意见”的时间至少相差3个工作日;“班级评议意见”的时间与“认定小组意见”的时间至少相差5个工作日。
2.同一班级的“个人承诺”、“班级评议意见”、“认定小组意见”的时间必须一致。
3.各学院务必核实《2025年秋学期国家下达名单》中十二类学生的家庭情况,如属实须纳入困难认定(原则上建议认定为特殊困难,也可根据实际经济情况认定为一般困难),且给予资助。
4.严禁让学生回到户籍地各级村居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开具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尤其不允许要求学生在证明写上“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等字样。困难认定过程如学生、家长提供不了收入佐证材料,学院、班级核实及学生承诺即可。学生或者家庭本年度遭遇自然灾害经济受损,可到所在地开具经济受损的相关证明。
5.各学院于2025年9月30日前需上交《三亚学院2025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纸质版 、电子版)、《三亚学院2025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国家资助系统录入信息备案表》(电子版)
附件
2025-2026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国家资助系统录入信息备案表.xlsx
学生处
2025年9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