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学校“走进校园是为了更好地走向社会”的育人理念,促进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正常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自立能力、劳动观念和实践能力,帮助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学生指我校招收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立能力、劳动观念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我校所有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优先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勤工助学是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获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教育活动。勤工助学岗位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的重要阵地,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进行社会实践、了解国情、了解社会的重要渠道,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各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和人员都负有育人的职责。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范之列。
第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不得假借勤工助学名义参加任何形式的传销活动和非法组织活动,不得从事对人体有伤害和危险的劳动;不得利用上课时间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参加有损身心健康、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毁学校声誉、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应倡导学生参加有意义的劳务劳动,增加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科技含量。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学生处是勤工助学活动管理的职能部门,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校内各单位需由一名指定人员联系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开展本单位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工作,并为每一个岗位确定指导教师对上岗学生进行教育和指导。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学校勤工助学相关政策,审批相关工作文件,全面领导、协调学校勤工助学工作。
其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全校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二)负责勤工助学活动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为学生开辟学校及社会的勤工助学岗位;
(四)负责组织用工单位进行学生上岗前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五)负责调解学生和用工单位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六)依法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七)负责拟定和执行勤工助学活动的工作计划及勤工助学活动的规章制度;
(八)负责勤工助学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八条 学校设立三亚学院勤工助学专项资金。资金主要来源为学校教育收入,按一定比例划拨。同时鼓励校内外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勤工助学资金提供经费。
第九条 学校勤工助学资金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学生劳动培训以及与勤工助学建设工作相关的费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勤工助学资金;不得将其用于与勤工助学无关的事项。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勤工助学资金的统筹管理,财务处负责发放。
第四章 岗位设置与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根据学校的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和本单位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需在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内由设岗单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三亚学院校内勤工助学设岗申请表》提出岗位申请;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通过后,方可设岗。总工作量超过200小时的岗位一般应面向全校发布信息进行公开招募。
第十四条 岗位优先考虑低年级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无特殊技能要求,优先聘用特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聘用勤工助学学生超过10人(含)以上的校内各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人数比例应不低于70%,10人以下的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不得低于50%。
第十五条 各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任何单位不能占用学生上课、考试和实习等教学时间安排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月工作量不得超过40小时。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岗位劳动报酬的计算,由校内用人单位提出建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审批。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七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生资助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八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生,须向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资助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章 勤工助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的管理: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三亚学院校内勤工助学设岗申请表》。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批各单位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并将审定的勤工助学岗位在校内公布。校内用人单位可以自行聘用学生,并对所聘用学生进行面试。各学院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向设岗单位推荐学生,优先推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校内用人单位录用人选确定后,学生填写《三亚学院校内勤工助学登记表》,主管部门核准后开始上岗工作。
(四)校内用人单位负责对上岗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期间对学生进行敬业精神、劳动安全、工作纪律等教育,做好对在岗学生的管理和考核工作,按要求上报《三亚学院勤工助学工资发放表》、《三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考核统计汇总表》,各种上报材料要求真实、准确,如有虚报,将严格进行追究。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岗位工作量、工作时间和学生的劳动表现进行审核汇总,将《三亚学院勤工助学工资发放表》报学校财务处。财务处负责发放勤工助学劳动报酬。
第七章 学生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生的权利:
(一)获得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相关的各种信息和服务。
(二)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协议以外的工作要求和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工作。
(三)申请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
(四)通过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获得劳动报酬。
(五)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诉并得到合理保护。
(六)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协议,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塑造良好的大学生形象,做到认真践约、工作负责、诚实守信、谦虚谨慎、文明礼貌,不得有下列行为:
1.私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消极怠工、弄虚作假,欺骗用人单位;
2.故意损坏或借勤工助学之名索取用人单位财物;
3.向用人单位提出协议范围之外的不合理要求;
4.其他有悖社会道德或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行为。
(三)因违反本条例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八章 用人单位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权利:
(一)在学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行选择、聘用学生。
(二)校内用人单位可以提出支付学生劳动报酬建议,可与学生协商劳动报酬的标准。
(三)对学生进行岗位培训、管理、教育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用人协议书的规定。
(二)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和安全的劳动环境,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三)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选拔、岗前培训、勤工助学学生履职情况的考核、工资上报等工作。
第九章 检查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年对用工单位及学生勤工助学上岗情况进行检查,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不定期对各用工单位日常管理进行检查,对勤工助学工作中规范管理,合理用工的用人单位、有关部门进行表彰,并可适当增加下一年的勤工助学经费。对于检查不合格用工单位,限期整改;复查仍不合格,停止用工单位用工,并停止下一年度申报资格。
第二十八条 经用人单位确认存在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的学生,学校将其登记在案,经批评教育无任何悔改者,取消其勤工助学的资格。对于不认真履行勤工助学职责和义务的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将通报单位负责人;对于不认真履行勤工助学义务的用人单位,情节严重的,将停止其下一学年申报勤工助学岗位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 未经学校批准,学生利用勤工助学名义在宿舍、学校其他场所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学校将依据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对于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的学生,学校可以暂停其勤工助学活动;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及协议规定的学生,学校可以取消该生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主管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