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

作者:学务科发布时间:2024-10-11浏览次数:10

三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


为了鼓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勇于实践、积极进取、奋发向上,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创造性,帮扶家庭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奋发向上,立志成才,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教育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三亚学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二、奖励金额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参评资格

(一)学习成绩优秀,评选年度获得当年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数,且学分绩点(GPA)达到3.0及以上;

(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达75分及以上;

(三)获得当学年学业奖学金学习优秀三等奖及以上;

(四)家庭经济困难;

(五)评奖当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参评资格:

1.学业延迟学年者;

2.参评当学年因违纪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纪律处分或其他纪律(党纪、团纪等)处分以及处分未解除者;

3.参评当学年有不及格课程;

4.违反“四禁”规定者。

四、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行为,无超出自己消费能力购买高档名贵学习和生活用品现象;

(五)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无抽烟、喝酒等不良习惯;

(六)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善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七)获得学业奖学金学习优秀三等奖及以上;

(八)通过英语四、六级、计算机二级,获得过学校“三好学生”、学业奖学金学习优秀一等奖、二等奖、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者优先;

五、评选程序

(一)宣传动员:评选前期,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评选文件的精神要求对各学院进行评选操作程序培训;各学院奖助金学金评选领导小组组织思想导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和政策宣传;思想导师指导各班级召开主题班会,积极宣传,动员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

(二)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正反面打印)一式两份、《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正反面打印)一式一份、《国家励志奖学金个人申请书》(正反面打印)一式一份、成绩单一式一份。

(三)班级初审和公示:班级奖助学金评议小组评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平时消费情况、综合测评、学业成绩等各方面情况,评议通过后在班级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院。

(四)学院复审和公示:学院奖助学金评选领导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初审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三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和学生申请材料(《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国家励志奖学金个人申请书》、成绩单)(纸质版、电子版)上报学生处。

(五)学校审核和公示:学生处将各学院申报的学生材料汇总,并逐一审核学生材料后,组织学校奖助学金领导小组召开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会议,根据会议评审结果形成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并在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海南省教育厅审批,最终获奖结果由学生处通知学院。

六、奖金发放

国家励志奖学金以银行转账形式一次性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卡。

七、其他说明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书福奖学金。

八、附则

(一)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