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
为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三亚学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二年级及以上学生。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二、奖励金额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三、参评资格
(一)学习成绩优秀,评选年度获得当年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数,且学分绩点(GPA)达到3.2及以上;
(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优秀(≥90分);
(三)获得当学年学业奖学金学习优秀二等奖及以上;
(四)获得当学年三好学生可优先参评;
(五)评奖当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参评资格:
1.学业延迟学年者;
2.参评当学年因违纪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纪律处分或其他纪律(党纪、团纪等)处分以及处分未解除者;
3.参评当学年有不及格课程;
4.违反“四禁”规定者。
四、评选条件
(一)学分绩点(GPA)需在该年级的专业或专业方向内排名前10%;
(二)综合素质测评在该年级的专业或专业方向内排名前10%;
(三)学习成绩和综测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五、评选程序
(一)宣传动员:评选前期,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评选文件的精神要求对各学院进行评选操作程序培训;各学院奖助学金评选领导小组组织思想导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和政策宣传;思想导师指导各班级召开主题班会,积极宣传,动员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
(二)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正反面打印)一式两份,《国家奖学金个人申请书》(正反面打印)一式一份、成绩单一式一份、其他证明材料。
(三)班级初审和公示:班级奖助学金评议小组评议学生平时表现、综合测评、学业成绩等情况,评议通过后在班级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院。
(四)学院复审和公示:学院奖助学金评选领导小组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获得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初审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三亚学院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和学生申请材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成绩单、证明材料)(纸质版与电子版)上报学生处。
(五)学校审核和公示:学生处将各学院申报的学生材料汇总,并逐一审核学生材料后,组织学校奖助学金领导小组召开国家奖学金评审会议,根据会议评审结果形成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并在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海南省教育厅审批,最终获奖结果经由学生处通知学院。
六、奖金发放
国家奖学金以银行转账形式一次性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卡。
七、其他说明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得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书福奖学金。
八、附则
(一)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