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学院解除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作者:发布时间:2024-10-11浏览次数:11

三亚学院解除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和帮助受处分的学生认真吸取教训,积极改正错误,激励学生奋发进取,努力成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1号令)、《三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三亚院教字〔2021〕19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解除处分的对象

在校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二、申请解除处分的标准

(一)按期解除标准

1.按期解除时间

(1)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从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满6个月考察期;

(2)留校察看处分,从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满12个月考察期。

2.按期解除条件

(1)考察期内,受处分学生须深刻反省违纪错误,制定并严格遵循改错成长计划,并严格遵循,每月至少一次主动以书面形式向思想导师汇报,思想导师应对其进行教育、指导,并做出书面鉴定;

(2)主动接受寝室、班级等身边同学监督,考察期内在思想、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有明显进步,获得同学认可;

(3)在考察期内无新增违纪情况,表现良好;

(4)在考察期内积极参加校内外志愿服务或义务。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或义工不少于20小时;受到记过处分的学生,不少于40小时;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少于60小时。

(5)主动承认错误,获得受害者谅解,并按规定予以赔偿。

(二)提前解除标准

1.提前解除时间

(1)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从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满3个月考察期;

(2)受留校察看处分,从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满6个月考察期。

2.提前解除标准

(1)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除满足按期解除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①受一次校级通报表扬或两次学院级通报表扬;

②达到学习优秀三等奖学金标准;

③参加学科竞赛获一次校级及以上奖励。

(2)受记过处分的学生,除满足按期解除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①受两次校级通报表扬。

②达到学习优秀二等奖学金标准;

③参加学科竞赛获一次省级三等及以上奖励。

(3)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除满足按期解除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①达到学习优秀一等奖学金标准;

②参加学科竞赛获一次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三、下列情形者,不予解除处分

(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三)策划、组织、参与群体性恶性事件;

(四)触犯刑法、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五)考察期间再次违法违纪受到处分;

(六)申请违纪处分解除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等材料;

(七)考察期满,逾期不申请解除处分。

四、解除处分程序

(一)学生申请。符合解除处分条件者,考察期满3个月内向思想导师提出申请,填写《三亚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并附思想汇报(内容包含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改正态度、进步表现和取得的成绩等),并附上本人考察期间表现的证明材料;

(二)民主评议。思想导师接到学生申请后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对该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会由思想导师、班级代表、学生会代表、违纪事件相关人、申请人宿舍代表等出席会议(一般不少于10人)共同组成。评议会上由申请人做处分察看期的思想汇报,参评代表根据申请人的汇报和实际表现给出鉴定意见,并表决是否同意申请人解除处分的申请。思想导师根据出席民主评议80%以上人员的表决意见,提出违纪解除的初步建议。

(三)学院审查。所在学院接到思想导师提出的初步建议后,及时召开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违纪处分解除的具体意见。其中,对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由学院根据学生的表现做出解除处分决定;对受到留校察看的学生,由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将材料汇总后报学生处审核。

(四)学校复审。学生处对留校察看及以上的解除处分进行复审,做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决定,并报学校审批。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由学生处负责出具不解除违纪处分决定书。学生可在接到不解除违纪处分决定书后一个月内提出复议(原则是只允许申请复议一次)。

(五)考察期满,学生须在3个月内提出解除处分申请,逾期不申请则视为自动放弃解除,按第三条第七款处理。

五、学生解除处分后,恢复参与各项评优评先、奖学金评定、助学金评定、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资格。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七、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