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学院学生应征入伍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发布时间:2024-10-11浏览次数:10

三亚学院学生应征入伍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95号)和中央军委、教育部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教育厅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应征入伍大学生的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应征入伍

(一)参军入伍服兵役的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需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入伍新生凭学校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到入伍地县级征兵办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学校征兵部门接到经政府征兵办审核的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材料后,审核录取资格,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校武装部审核所需材料为《学校录取通知书》《入伍通知书》《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身份证》。

在校学生入伍前,需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和入伍通知书给所在学院思想导师,在教务系统中发起异动申请,并上传相关附件,经学院、校武装部、教务处审批通过后办理学籍保留手续。学生在部队服役期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二、退伍复学

入伍新生在退役后两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二年新生入学期间,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或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入伍的在校学生,应在退伍后的两年内凭部队的《退役证》办理复学手续,为积极贯彻国家“一年两征”政策,便于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在校生入伍,无特殊情况下,按保留学籍办理时间复学,如春季征兵入伍,退伍后便在春季学期复学,不再严格规定在新学年开学初到学校武装部报到复学。持退伍证到校武装部报到提交材料,审核后前往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服役期间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入伍学生,不予复学。

三、课程管理

退役学生入学或复学后,若未修课程中有体育、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可申请免修,其课程成绩按体育课85分、其他课90分予以登记。上述课程若在入伍前已修读,按实际取得分数予以登记,不再受理该课程免修申请。

在大学四年级学期春季入伍服兵役的学生,且入伍地为学校所在区武装部,可在春季学期第一周,向所在学院提出提前答辩申请,经由教务处、校武装部共同审核后,可予以提前答辩,完成学业。

学生退役入学或复学后,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可申请转入相近或相似专业学习。

四、升学、就业服务及户籍

(一)在校生入伍的,在其退役后复学的,在学校完成本科培养计划毕业时,与当年应届毕业生一样,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应届毕业生入伍的,在其退役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回学校招生就业处申请办理改派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应届毕业生入伍的,在其退役后,可参加学校各类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四)退役学生毕业后,如果找工作困难,在学校招聘计划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任到学校安全、保卫等相关工作岗位。

(五)退伍大学生毕业后选择自主创业,学校将在技术、政策和资金申请等方面给予帮助。

五、落实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一)退役学生享受国家有关研究生招生的优惠政策。

(二)教育资助

1.入伍时大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复学后实行学费减免。补偿或减免标准参照《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 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文)要求执行。

2.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获得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3.资助期限: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4.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六、帮助落实海南省政府有关优惠政策

(一)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发放,在吉阳区入伍的青年将增发优待金,服现役的全日制大学生义务兵阶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照在三亚市优待金的基础上增加8000元/年。以2021年优待金为例,大学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2.7万/年。大学生义务兵一次性奖励金,以吉阳区2021年为例,大学生义务兵入伍一次性奖励,毕业生2万,二本以上1.5万。

(二)在服役期间荣获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三等功、优秀士兵奖励的,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年度优待金标准的50%、20%、10%增发优待金。对到西藏、新疆等高原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照不低于当地义务兵优待标准的2倍发放优待金。

(三)对参军入伍的高校大学生(含高校新生)发放一次性奖励金5000元,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负担。吉阳区在此基础上对毕业生额外增加奖励15000元,其他学生5000元。

(四)积极鼓励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自主创业。应届毕业生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每人可申请15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参加职业培训的,每人可申请800元至5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在用人单位就业见习的,每人在见习期间可申请每月不超过800元的就业见习补贴。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行业外,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五)海南籍或入伍地为海南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报考公务员,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确定一定比例职位面向海南籍或入伍地为海南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定向招考。国有企业招聘安排15%的职位,用于定向招聘海南籍或入伍地为海南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基层专武干部招录时,确定一定比例职位面向海南籍或入伍地为海南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定向招考。

七、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海南省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人民武装部、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