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学院学生请销假管理办法

作者:发布时间:2024-10-11浏览次数:11

三亚学院学生请销假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学生安全,加强学生日常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学校学生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和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相关活动。

第二条  上述活动均实行考勤制度,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者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学生在校期间,因病、因私、因公不能上课、社会实践或参加会议等,必须按规定在学工系统提交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报相关负责人审批。原则上,请假不得超过六周。

第三条  学生因病或因事请假,须持有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医务室或区、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家长签字的书面材料或学校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下同)在学工系统提交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条  学生因公请假应由公务委派单位联系相关负责人请假,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五条  学校组织的实习、考试等重要教学活动,一般不准请假。若因特殊原因需请假,须持有相关证明,报学院审批经学生处核定后方可。

第六条  假期开学因病或因事不能按期返校者,需提前来信、来电及时向思想导师请假,返校后须提供相关证明,并及时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急重病、突发事件或紧急公务需请假时应先与思想导师取得联系,事后须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第七条  批假必须坚持以维护学生安全与维护校园秩序为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把关。请假不超过一天(含一天、不含在外过夜),由思想导师批假;请假超过一天不超过三天(含三天),由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批假;请假超过三天不足六周,由学生处负责人审核后批假。

第八条  学生请销假基本手续均由思想导师核实、备案,不能分阶段批假。

第九条  除特殊情况外,请假手续须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请他人代办。

第十条  请假审批通过的学生须向班级负责考勤的学生干部出示请假审批结果证明材料,由班级负责考勤的学生干部应做好考勤记录等工作,并及时向任课教师请假。

第十一条  学生请假期间如需在校外过夜,须及时向大学生社区教育与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出示请假审批结果材料,由大学生社区教育与管理中心负责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  请假不超过三天的学生请假期满时,须及时向思想导师、班级负责考勤的学生干部和大学生社区教育与管理中心(涉及在校外过夜的请假)销假;请假超过三天不足六周,请假期满须到学生处销假。

第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请假天数,应有充分理由及证明,并提前向思想导师提出续假,并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四条  无确凿可信的证据审批、登记手续不完备擅自离校者,学生越级请假,相关负责人越权准假等均视为无效请假,请假期满未按时返校且不按规定续假,或请假期满未及时销假,或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均按旷课处理。

第十五条  弄虚作假骗取准假,经核查属实,所耽误的学习时间一律按旷课处理,并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