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为切实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落实各项资助政策,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以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在校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的是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指学校对提出申请的学生,按规定的认定条件和工作流程,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有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在有效期内)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不需要经本办法认定,只需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交给学校,由学校核实、复印、存档后,即可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认定机构实行四级认定工作机制,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学院评定、学校资助中心审核、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监督。
第二章 认定等级与依据
第六条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分为一般困难和特殊困难两个等级。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确定为“特殊困难”:
(一)经县级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学生本人是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三)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四)经县级及以上总工会认定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
(五)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六)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
(七)学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八)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八条 对于不符合“特殊困难”等级条件的学生,可综合下列因素开展“一般困难”等级认定: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三)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五)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主要指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等)、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资助中心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如遇特殊原因学期内可做相应调整。
第十条学校根据学生(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困难等级。学生(监护人)申请学生资助时,应主动、及时、如实按相关要求向学校提交申请材料,不提交或不按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时间要求提交《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的,学校可以不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如发现并核实学生(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学校评议、认定时,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还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认定过程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比困和“轮流坐庄”。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学生资助政策和《申请表》,并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并提供能够真实反映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支撑材料。
(三)班级负责核实学生(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通过评议的方式提出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相关材料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四)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汇总、审核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报送的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相关材料,提交学院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相关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核准。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核准学院报送的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五)结果公示。学校资助中心审核及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监督:学校资助中心审核各学院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材料,并通过随机抽查、电话访问、走访调查等形式核实学生情况,最终确定贫困生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签署认定结果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如有师生、家长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经调查核实需要调整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六)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最后确定学校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学校认定材料按学年统一建档、分类整理成册,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和数据库,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章 权益保障及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学校建档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视家庭困难程度和在校表现,可享有以下权益:
(一)申请并享有由学校、社会等设立的各类困难补助及临时生活补助;
(二)学校勤工助学岗位竞聘资格,学校将为特困学生优先安排或推荐岗位(根据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劳动报酬);
(三)申请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三亚学院书福奖学金等;
(四)新入学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缴清学费的学生,可凭学生生源地地方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和《新生录取通知书》,通过学校“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学生具体困难情况采取不同的资助措施。
第十三条学校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显著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重新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重新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确定困难等级。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学生处所有。